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快递企业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的,或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