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的,或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