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迁移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少于原有使用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