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给邮政企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