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乡应当建设独立有序的露天集贸市场,不得挤占道路作为集市。

需要临时挖掘城乡道路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需要临时占用城乡道路的,须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占用费。

挖掘道路或进行道路养护维修等活动,应事先发布通告,并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