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