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六章 合作共建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国有重点林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足额得到国家通过特定方式给予的补贴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