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十条已修改地方病病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病区判定标准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布鲁氏菌病病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