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已废止对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保健津贴。对已经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考试录用招聘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由所在乡(镇)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