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并由市及市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农业专家成立可行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方可推广。

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劳动者应用所推广的农业新技术。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