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各种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者个人所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经专家鉴定或者确认有推广价值的;(二)经试验、示范,证明在推广地区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的;(三)符合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要求的;(四)有利于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