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市、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配备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农业院校毕业生,其人员构成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比例不少于70%。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技术人员中招聘,但必须经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