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玉米种子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玉米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受其委托负责玉米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工商、物价、质量监督、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玉米种子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4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