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四章 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有效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作出评价结论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建议,并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在要求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