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四章 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有效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报告报送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整体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