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管理情况,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