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单位批复支出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问责的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