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