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