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