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

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预算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