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四章 危险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居民住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改造建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