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四章 危险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因治理危险房屋、排除房屋险情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涉及相关房屋附着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排除妨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