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十八条有效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其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向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安全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