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十七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对有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维护、鉴定。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