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使用第十五条有效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供热、网络通讯、防雷装置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维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