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老年人家庭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