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非居住房屋开办饮食业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