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加装或者改装;安装完毕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饮食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