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前经营者在非居住房屋开设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本条例实施前经营者在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设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其经营许可到期后,卫生、环境保护、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