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不符合烈士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