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林地,除须由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之外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