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天然林资源管理办法,宜封山育林的,一律实行封山育林。国家所有天然林资源,依法委托附近的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林地用途。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侵蚀林地等一切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内及其他封育管理的林地内砍柴、放牧和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