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和陆生野生动物及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进行林业行政管理。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