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