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没收全部捕鱼设备;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进行炸鱼和毒鱼的处以50-5000元的罚款;危害社会治安的,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