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没收渔具,处以50-1000元的罚款,对屡犯者,取消捕鱼作业资格。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5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