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地、污染水体空气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