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地、污染水体空气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