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鼓励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鼓励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