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档案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档案、文件的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现代化管理中成绩显著的;(二)在档案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三)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四)制止、举报、控告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五)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