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与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利用档案、文件时,不得采用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等行为改变档案、文件原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