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收集第三十一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的档案,不能移交市档案馆的,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对本市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应当制作复制件移交市档案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