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收集第十八条有效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活动项目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始三十日内填写《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或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