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项目、技术、资金上优先扶持高山、半高山地区群众造林和开展林业多种经营。

在自治县境内的国有林场要在种苗、技术方面支持当地群众发展林业生产,进行生产建设优先雇请当地社会劳力。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