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项目、技术、资金上优先扶持高山、半高山地区群众造林和开展林业多种经营。在自治县境内的国有林场要在种苗、技术方面支持当地群众发展林业生产,进行生产建设优先雇请当地社会劳力。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