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月。植树造林月期间,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完成义务植树造林任务。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病残者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株以上。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者,应交纳义务造林费。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