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境内的风景林、珍稀树种、名木古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砍伐、出售。因更新需要砍伐的,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