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实行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为全县森林特别防火期。

特别防火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公告和宣布戒严。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分部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的组织和检查,实行森林防火汇报制度和值班制度。

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分部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对干部、群众和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各族人民森林防火意识。

自治县各族人民都要遵守林区野外用火制度。野外生产用火实行县、乡(镇)、村民委员会三级审批制。

进入林区或者旅游区的游客,必须自觉遵守当地森林防火制度。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