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乡(镇)、村因自筹资金架桥铺路、修建校舍等公益事业建设砍伐乡(镇)、村林场的木材以及群众为公益事业捐献的木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对外销售。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