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供水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