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