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