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抽检,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必须停止用水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停止供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档案,用户有权向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供水水质情况,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