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